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周某某抢劫案,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退出30000元,返还给相关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18日晚,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甲,驾驶三轮卡从霞浦县返回至福鼎市时,途中拦截一辆货车,周某某持水果刀刺伤驾驶员和货主,威逼两被害人下车,并抢走现金5130元和西铁城女表1块,周某某分得赃款100元。
同月27日晚,经预谋抢劫后,周某某伙同刘某某、叶某甲、程某某、叶某乙、叶某丙、陈某某、叶某丁(均已判决)、叶某戊、李某某(另案处理)等10人,携带斧头、匕首、马刀、啤酒瓶等作案工具,驾驶三轮卡到霞浦县某路设伏。
当由邱某某驾驶的卧铺大巴客车途经该处时,周某某与刘某某持斧头、匕首等凶器冲上前,砸破车灯和车窗玻璃,并用匕首刺伤邱某某,威逼其打开车门,其他同案人分别持马刀、斧头、啤酒瓶等冲上车,对车上28名驾乘人员进行搜抢,抢走周某治等人30000余元、手表6块、密码箱2个及行李包、衣裤、证件等物,并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治、阮某某、邱某某等4人轻微伤。
作案后,周某某及其同案人纠集在陈某某家中分赃,周某某分得赃款134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结伙持械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抢劫罪。周某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凶器抢劫,酌予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积极退赃,并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其以厘定刑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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