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张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蒋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4日,蒋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位于霞浦县的家中安装电灯。期间,蒋某某利用去卫生间间隙,将被害人放置在主卧电视机旁的1枚金戒指盗走,藏匿于自己所骑的电动车车头的左侧凹槽中。
当晚,蒋某某在霞浦县松城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财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认定价格为328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蒋某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盗财物已返还被害人,且愿意接受处罚,均可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对蒋某某厘定刑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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