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18日电 (叶榕)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处何某(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吕某礼金90000元,并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吕某与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5月27日订婚,2019年6月28日按民俗举办酒席结婚并同居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女方何某收取男方吕某结婚礼金180000元。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吕某要求何某返还彩礼,何某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吕某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所给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吕某与何某缔结婚姻,按照当地的习俗向何某给付了彩礼,虽按农村习俗订婚、举行了婚礼,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根据上述规定,吕某要求何某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当事人因婚约彩礼返还形成纠纷,法院在审理和裁判时,应综合双方有无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给付的数额大小,结合当地的风俗等因素酌定。本案中,吕某与何某虽有同居生活,但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结合本案实际酌定按50%的比例返还,即何某应返还吕某礼金90000元。
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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