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月27日电 (李余凤)古田一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推扯,谁知被劝离后依然心怀怨恨,持棍返回现场殴打他人致轻伤。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据悉,2020年6月28日2时许,周某某与练某某在古田县城西街道某烤鱼店吃宵夜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扯。周某某被劝离后心怀不满,遂持棒球棍返回现场殴打练某某头面部。练某某上前对峙,周某某又持棒球棍殴打练某某,致其脾挫伤及左季肋区外侧皮擦伤、软组织挫伤。
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练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020年9月16日,周某某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周某某已垫付医药费500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周某某持械伤人,有吸毒、赌博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自愿认罪,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本案的引发不宜认定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但可认定其具有一般过错,对周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周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练某某经济损失22210.43元(包含已先行支付的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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