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禁猎期猎捕“三有”动物 伙同他人非法狩猎获刑
发布时间:2021-01-2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8095
  宁德新闻网1月27日电 (梁玉玲)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陈某甲非法狩猎案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将陈某甲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20000元用于本县域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陈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1日,霞浦县人民政府将霞浦县全境列为禁猎区,禁猎至2027年7月21日。2019年4月,陈某甲与陈某乙(已判决)联系后,承诺以每斤25-30元的价格向陈某乙收购霞浦县山场猎捕的野生动物。
  
  同年4月至12月期间,陈某甲通过陈某乙与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的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林某(均另案处理)、钟某甲(已判决)等人达成野生动物收购价格、运送、销售模式等长期收购合意,以13万余元的价格,多次收购陈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各自通过布设猎夹猎捕的赤麂、野猪等野生动物共计260只,用于加价出售或赠送客户。
  
  经鉴定,涉案赤麂、野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猎夹属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禁止使用的工具,列入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禁用的猎捕工具。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甲违反狩猎法规,伙同他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无证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陈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可从轻处罚。陈某甲在案发后全部退出违法所得,且愿意接受处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资金,可从轻处罚。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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