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缓刑期间酒后驾驶 驾驶员被判刑1年8个月
发布时间:2021-01-27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77332
  宁德新闻网1月27日电 (张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肖某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判处肖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凌晨,肖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霞浦县松港街道往松城街道方向行驶,途中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肖某头皮挫伤、脑震荡、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等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王某打电话报警,肖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公安机关接警后到医院查获肖某。经鉴定,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肖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并与新罪依法数罪并罚。肖某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认罚,可予从轻处罚。肖某在案发后已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王某谅解,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获缓刑之人应当珍惜缓刑机会,履行有关义务,再犯新罪可能面临撤销缓刑且数罪并罚。此外,醉酒驾驶危险极大,人民群众在保证自身安全驾驶的同时,也应当及时劝阻身边的人酒后驾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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