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4日电 (李余凤)为朋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岂料朋友无法依约还款,保证人代为偿还借款后,向朋友行使追偿权维护权益。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据悉,方某某与林某某系普通朋友,2015年9月16日,林某某向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鸿尾信用社申领、使用普惠金融卡,方某某为该普惠金融卡的债务向鸿尾信用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含逾期罚息)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2月9日,因林某某未能按期归还鸿尾信用社借款本息,鸿尾信用社向闽侯县人民法院起诉,闽侯县人民法院依鸿尾信用社申请保全方某某与林某某银行存款及其名下房产。
2018年2月22日,方某某向鸿尾信用社偿还普惠金融卡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计114700.85元,并代偿诉讼费、保全费1932元,共计116632.85元。
方某某代为偿还借款后,向古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某偿还其代为支付的借款本息。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林某某向鸿尾信用社申领并使用普惠金融卡,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方某某作为保证人代林某某偿还了透支本息、滞纳金及相关诉讼费用,方某某要求林某某返还上述代偿款计116632.85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方某某主张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代偿款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返还方某某代偿款116632.85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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