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4日电 (李余凤 卢珊珊)男子半年内盗窃次数多达11起,最终难逃法网。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
据悉,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胡某某先后在南平市延平区、古田县城关,以徒手或使用铁制镊子掏兜的方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手机、现金等财物共计11起,被盗财物价值12030元。
2020年4月12日至5月间,杨某某明知胡某某实施盗窃行为仍先后5次驾驶摩托车接送胡某某往返古田县城关和水口镇,事后分得赃款作为车费,涉及财物价值2380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共计12030元,数额较大;杨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盗窃行为,仍多次为其提供帮助,涉及财物价值共计2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结合胡某某、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认罪悔罪表现等,遂依法判决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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