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19日电 (张海明)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连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追缴连某某违法所得270元及香烟折价款2489.5元,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凌晨,连某某爬窗进入被害人庄某某家人经营的店铺,盗走店内现金270元及中华、玉溪、利群等品牌香烟共计124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489.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连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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