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19日电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黄某某盗窃案,依法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0日傍晚,黄某某在霞浦县东吾路附近,见汤某某停放该店门口的一辆电动车钥匙未拔,遂直接启动骑走。次日晚,黄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00元的价格出售给雷某某。经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80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09元,构成盗窃罪。黄某某曾应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配合公安机关找回被盗电动车,归还给汤某某,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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