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3月22日电 (陈亮)日前,屏南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令主债务人韦某水向债权人张某丽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从2020年10月4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担保人陈某东、邱某梅连带偿还。
据悉,2020年10月4日,韦某水具条向张某丽借款70000元,并由担保人陈某东、邱某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约定借款月息2%,未约定借款期限及保证期间。当日,张某丽通过银行账户向转账交付上述借款70000元。借款交付后,韦某水至今未还本付息。
屏南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保证期间按六个月计算。本案中,张某丽向法院主张要求韦某水偿还借款时视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即2021年1月1日起尚未满六个月,保证期间按六个月计算,张某丽在保证期间内向担保人陈某东、邱某梅主张担保债权合法有据,故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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