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31日电 (钟凌云 梁玉玲)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陈某某非法采矿案件,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盗采海砂数十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海域使用权证,伙同张某尧(另案处理)购买自吸自卸采砂船,雇佣郭某、黄某、纪某等8人担任船长、船员,驾驶该砂船先后数十次,前往白犬列岛一带的福州海域盗采海砂,将每船重约2300吨的海砂以人民币40000-70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至福鼎、霞浦、浙江等地,销售得款共计2727000余元。
其中2020年3月20日、7月21日,陈某某组织安排砂船前往西犬岛附近海域盗采海砂返回至霞浦县三沙附近海域时,分别被宁德海警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当场查获海砂1380立方米、1054.91立方米。经鉴定,2020年7月被查扣的天然海砂,属《建设用砂》(GB/T14684-2011)中的Ⅲ类砂。2020年12月12日,陈某某在福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退出95000元。
霞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海砂采矿许可证擅自采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系共同犯罪。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陈某某在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