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14日电 (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于某某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处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1日凌晨,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从霞浦县长春镇往县城方向行驶,途径山河路福宁公园路段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致隔离护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80.15mg/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于某某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于某某赔偿护栏损坏修复费3300元,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