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4日电 (王梓安 黄才嘉)日前,福安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林某某今年48周岁,2001年12月20日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服刑,在20年间,先后又因为盗窃罪服刑11次,被福鼎、霞浦、蕉城区、福安四家法院判过刑。
2021年10月20日14时30分许,林某某到福安市城南街道南大路的被害人罗某某家四楼房间内,将衣柜中放置在盒子内的两条黄金项链盗走后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林某某将盗得的两条黄金项链销赃给福安市城南街道东大路的一家珠宝店的老板占某某并得款13500元。
经计量,该两条黄金项链共计38.756克。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条黄金项链价值14836元。次日20时,林某某在霞浦县龙首路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赃款11600元和一部黑色OPPO手机。公安机关现已追回被盗两条黄金项链归还罗某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十二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第十二次刑满释放后仅一年三个月,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及时追回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