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2月28日电 (王梓安 黄才嘉)日前,福安市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审理一起盗窃案件,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陈某某今年51周岁,曾于2001年4月26日第一次因盗窃罪被判服刑,在20年间,先后又因为盗窃罪服刑10次。202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后,不到半个月的时间,进行第十二次盗窃。
2021年11月10日16时许,陈某某行至福安市穆阳镇风情街一户人家,见房屋大门未关,潜入后,沿楼梯爬上五楼,趁被害人卧床睡觉卧室门未关之机,将该卧室门口处的柜子上置放的一个猪形陶制储蓄罐抱走,转身离开时,惊醒被害人。陈某某迅速逃离现场,到附近的新源路一户人家的后门口处,将储蓄罐摔破在地上,取走罐内的900多元硬币。
当月17日10时许,陈某某在宁德市蕉城区小场宫门口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陈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曾因犯盗窃罪十一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多次前科劣迹,第十一次刑满释放后不到半个月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盗窃罪,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足额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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