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首例贩毒“自洗钱”案宣判 被告人获重刑十五年三个月
发布时间:2022-02-2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387
    宁德新闻网2月28日电 (张炜)近日,蕉城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三级高级法官王锦熙担任审判长,蕉城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黄清满出庭支持公诉,两院主要领导同庭履职,依法审理了被告人莫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并于2月24日进行宣判。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宁德首例以“自洗钱”定罪的涉毒案件,标志着蕉城司法部门在打击“自洗钱”涉毒犯罪方面取得新突破。
 
    2021年8月13日至9月7日,莫某某先后三次共计贩卖86.25克冰毒给黄某某(另案处理),其中49.25克冰毒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莫某某要求黄某某将其中部分毒资1.36万元转入其岳母胡某某银行账户,从而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
 
    法院认为,莫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莫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结合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部分事实以及洗钱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遂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部分财产;以洗钱罪判处莫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及没收部分财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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