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家犬咬伤他人 饲主被判赔11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2-06-2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431
  宁德新闻网6月23日电 (刘巧素 江静)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贾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6927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29日下午17时许,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后搭载其约10周岁的外孙及草药,途经霞浦县某小学附近,与贾某某、谢某某饲养的狗(由其二人的未成年女儿带着外出,未拴狗绳)相撞。相撞后,钟某某与车辆一并侧翻并压在狗身上,钟某某的左足被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派出所出警现场了解情况,钟某某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8月19日出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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