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买卖农村地基 福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需返款
发布时间:2022-07-0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65
  宁德新闻网7月4日电(曾瑞正)福鼎两人违法签订地基买卖合同,后因无法交付又对基地款是否实付到位产生纠纷便闹至法院。日前,福鼎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返还部分款项。
 
  2017年12月,陈某与郑某口头约定,郑某将位于福鼎市前岐镇某地两块地基以360000元出售给陈某。之后,陈某通过其女儿及个人账户陆续向郑某累计转账199850元。2018年4月,陈某与郑某签订《地基出卖协议书》,双方对购买地基事宜作了确认。后双方因地基款项产生纠纷,陈某诉至福鼎法院。
 
  陈某主张转账的199850元系地基款,而郑某则主张该款项是合伙投资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另陈某主张其于2018年10月卡取177500元现金交付给郑某,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郑某也未认可该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郑某虽然签订了《地基出卖协议书》,但该协议的标的物系法律规定禁止买卖的特殊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规定,因陈某与郑某私自转让土地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陈某向郑某累计转账199850元土地转让款,郑某依法应向陈某方予以退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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