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13日电(张萱)日前,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张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非法狩猎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了解,张某某将其祖父遗留的一支疑似枪支及他人制造的一支改制射钉枪放置在其住所内。2016年,张某某利用铁质水管、木头、弹簧等配件组装制造一支疑似枪支。2017年春节期间,张某某又组装了另一支疑似枪支(该疑似枪支损坏无法使用)。
2018年,张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支射钉枪,并委托其朋友购买配件,将射钉枪和其他配件制造成一支改制射钉枪。2021年9月1日,张某某于屏南县禁猎期时期使用上述改制射钉枪伙同他人前往某山场狩猎并捕获一只野猪,其二人将该野猪宰杀并出售,售卖得款500元,由二人平分。
屏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非法制造、储存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各一只,应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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