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男子追求伴侣不成 反诉对方返还转账
发布时间:2022-09-2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333
  宁德新闻网9月22日电(叶雨香 林红)男女双方在追求或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因此出现不少情侣在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直至对簿公堂的情况。近日,蕉城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追求他人不成要求返款微信转账的赠与纠纷案件。
 
  阿强(化名)在追求阿珍(化名)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阿珍转账多达4万余元,后阿强追求不成遂凭借转账明细要求阿珍返还借款,遂引发争议。
 
  阿强认为,双方于2019年认识后,阿珍多次以资金周转及其他开支等原因向阿强借款,截至2021年12月累计达8万余元。经其结算,阿珍表示愿意近期归还借款合计49784元。此后阿强多次催款,阿珍则表示于2022年前归还30000元,但阿珍实际仅归还了400元。阿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阿强的合法权益,故其诉至法院,要求阿珍偿还剩余借款49384元及利息。
 
  阿珍则认为,双方于2019年认识后恋爱。恋爱期间,阿强通过微信转账“520”“4599”“188”“1314”“859”“599”等,这些数字在一般的认知都是恋爱期间双方表达爱意的馈赠。从阿强的转账情况看,阿强频繁给阿珍转账且款项大小不定也不符合借款常理,双方之间并无借款的意思表示。故阿强给阿珍的转账属于男女朋友恋爱期间的馈赠,阿强要求阿珍返还上述款项并无依据。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认识后,阿强在追求期间向阿珍微信转账52笔,合计49334.22元。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阿强微信转账给阿珍的款项性质。本案中,阿强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主张案涉款项系为借款,阿珍则辩称案涉款项系基于情侣之间的馈赠、消费支出,阿珍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男女追求关系中,转账金额“52”“520”“1314”,系大众认知中表达爱意的数据,该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视为赠与,应予以扣除;另有部分小额的转账“22.22”“30”“49”等,在特定关系中也应视为不具有借贷之合意,应予扣减。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阿强向阿珍催款29600元,阿珍亦表示“看到了,尽量”,可知阿强在微信催款时主张剩余借款金额按29600元计算,而阿珍也具有还款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尚欠金额为29600元。
 
  据此,法院判决阿珍向阿强返还借款29600元及逾期利息。(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