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跑分”不成后敲诈勒索 3人分别获刑半年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2-09-2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414
  宁德新闻网9月22日电 (黄霖)近日,宁德市蕉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罪案件,依法判处修某、鞠某焜、鞠某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1年12月,被告人修某、鞠某焜、鞠某林及王某(另案处理)受被害人徐某纠集,从山东省烟台市来到宁德市蕉城区,将银行卡提供给徐某用于接收、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徐某许诺给予抽成及提供食宿、往返费用。同月31日,修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被冻结,徐某认为修某等人银行卡不能再使用,付给修某等人一千元,并叫他们自行返回。
 
  修某等人则认为一千元不够回家路费,便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徐某为由,索要二万元钱款。徐某假装同意筹钱,趁机报警,后修某等人被通知到宁德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徐某害怕自己犯罪行为败露,便谎称与修某等人是工程款纠纷,修某等人向徐某道歉后,便离开派出所。
 
  2022年1月1日6时许,修某等人来到徐某下榻宾馆并踹门进入徐某入住房间,言语威胁徐某并继续向其索要二万元。修某等人挟持徐某到某银行ATM机取出三千元后,徐某称剩余的钱需要到某银行的柜台取现。同日,修某等人挟持徐某到某银行,徐某在取钱款过程中让柜台工作人员帮忙报警。修某等人看到警车停在银行门口,便逃离现场,随即乘动车返回山东省烟台市。
 
  2022年1月至2月间,鞠某林、修某、鞠某焜分别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山东省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月18日,修某、鞠某焜、鞠某林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修某、鞠某焜、鞠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胁迫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犯罪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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