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法检“两长”同庭审理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2-11-30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811
 
  宁德新闻网11月30日电(兰凌宇)日前,古田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和线下庭审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审理了林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是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法院院长游翔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陈厅出庭支持公诉。该案一审宣判后,林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
 
  据悉,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林某某多次雇佣吊车,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将福建省南平市建瓯市等地运送来的“铝灰”倾倒堆放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的河道边和该村某仓库外的河道边。因“铝灰”散发出刺鼻的碳氨气味影响周边村民生活,引发村民不满,林某某于2021年10月中下旬利用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土地平整之际,雇佣钩机使用黄土将上述“铝灰”就地填埋。
 
  经福建华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填埋于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钢筋场河道边和该村某仓库外河道边的“铝灰”属于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险废物,废物代码“900-000-48”。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认定古田县城西街道下洋村涉嫌危险废物违法处置案件中的危险废物进行净重量检测共计2679.66吨。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处置本案的危险废物的需花费564.18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679.66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依法惩处。林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无违法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国家为修复被损害的环境及对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花费大量的费用,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林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某缴纳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费用、防止生态环境污染扩大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人民费等共计564.1861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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