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2-0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609606
  宁德新闻网12月8日电(江静)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审理中,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辩称,同意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愿意支付其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颜某丁辩称,现其经济状况不好且身体有疾病,无法负担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陈某某与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系母子(女)关系。陈某某现已85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每个月低保收入650元,木器厂每年向其分红1200元,无其他的收入来源。2022年6月21日,陈某某在家中因意外摔伤被送往霞浦县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入住养老院,养老院每月护理住宿费用3600元。
 
  目前陈某某独自居住在霞浦县城关家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雇请一名保姆照顾,目前保姆工资还未确定定,根据市场行情约为每月4000元左右,其因身患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长期需要服药,每月固定支出医药费用约1000元左右。另查明,2021年宁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573元。霞浦县政府发放给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每月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含辛茹苦将四个子女抚养成人,参加工作并组建各自的家庭。现陈某某年事已高,体弱多病,微薄的收入无法维持日常生活,颜某甲等四人作为子女,应依法给付赡养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医疗费的权利。陈某某要求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给付赡养费的讼诉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赡养费的数额,本院考虑到陈某某的子女数量、收入状况、实际需求,结合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颜某丁的意见予以酌定。颜某甲、颜某乙、颜某丙同意每月支付1500元赡养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颜某丁表示因身体原因和经济状况,无法支付每月赡养费1500元。考虑颜某丁的经济能力及陪伴照顾陈某某的实际状况,酌情确定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完)
 
  http://www.0593cn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