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2日电(朱春粦)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于2011年9月注册成立了霞浦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以来,林某某以高息为诱饵,用公司经营需要资金、资金周转困难等理由,通过个人名义向杨某某、何某某、苏某、黄某某、林某、李某、林某某、徐某某等人借款,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用于公司经营及归还借款本息,后因公司经营出现债务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造成上述借款人直接经济损失。
经审计,林某某共吸收公众存款1989万元,造成部分借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达831.82万元。2019年9月,林某某因房产被法院拍卖,所得款项分别偿还李某、杨某某212402.23元、12809.99元。2021年3月3日,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1989万元,数额巨大,并造成部分借款人员经济损失831.82万元,其行为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愿意接受处罚,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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