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无名氏因交通事故致死 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14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385
  宁德新闻网4月14日电(刘巧素)近日,霞浦法院审结一起受害人为无名氏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支付医院无名氏的医疗费484264.44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宁德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驾驶小型汽车沿六一七路由东向西行驶,于2020年9月19日晚行驶至赤岸大道与六一七路交叉口路段时,碰到沿赤岸大道由南往北行走的行人无名氏,造成行人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与无名氏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无名氏被送至霞浦县福宁医院,2020年9月20日转诊至医院治疗,但因无名氏伤势严重于2022年2月23日抢救无效死亡,无法查找到其近亲属。无名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634637.15元,2021年1月7日医院收到被告保险公司代为支付的126000元,郑某某垫付门诊费用6372.72元,并预交住院费18000元,剩余医疗费484264.44元。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购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不计免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霞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但是不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还是人道主义的要求,医院均负有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伤者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允许医院直接主张权利,显然对医院有失公平,这既不利于鼓励医院积极地进行救死扶伤,也不符合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因此,医院主张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和商业第三者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向其支付无名氏的医药费508637.15元,其中的484264.4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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