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5月31日电(张高雅)驾驶员为过年检,听信黄牛之言托人伪造原公司印章,数年后“东窗事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伪造公司印章案,判处潘某惠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1月,福鼎市某房地产公司注册登记了一辆小型汽车。几年后,该公司名称变更,但并未对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进行变更。2013年,潘某惠开始担任该小型汽车司机。2018年11月,因车辆年检要求行驶证上的所有人与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委托人一致,潘某惠为图便利,遂托人伪造了一枚该公司印章,并加盖在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上。后该车辆顺利通过年检。
经鉴定,该份机动车业务委托书上加盖的印文与公安机关提取的该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2022年8月,潘某惠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惠委托他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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