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1日电(廖梦旖)四男子酒后聚在马路中央聊天阻碍交通,让行后因听到骂声便上前殴打他人。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寻衅滋事案,分别判处梅某意等四被告人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刑期。
2022年9月,梅某意、陈某礼、黄某明与林某荣等人酒后在福鼎市某小吃店门前路段,与驾驶小车途经该处的小祝相遇。双方在路面中间聊天时,小祝驾驶的小车阻碍了后方驶来的由吴大驾驶的普通客车通行。吴大遂按喇叭示意,小祝便驾车往路边停靠。
黄某明、陈某礼等人因听见吴大车内传来的骂声,遂上前拦下该客车。后梅某意、陈某礼、黄某明、林某荣等人将吴大、吴二拽下车,并实施殴打致二人轻微伤。经认定,客车损坏部分价值42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意、林某荣、陈某礼、黄某明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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