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出台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
发布时间:2023-11-16  文章来源:中新网 点击:1074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6日电 (王培珊)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出台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新规,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该新规包括适用对象、总体要求、公示载体、公示内容、信息告知、价格调整六个主体部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适用对象仍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他方面,在保留关于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三个板块公示要素以及门诊、住院费用清单等关键内容的基础上,立足于保障就医群众知情权和保证医疗机构正常经营活动,对原有文件进行适度调整。

  总体要求方面,突出开展价格服务要便民、进行价格活动要合规,要求提供价格咨询服务,强调不得价格欺诈、价外加价、强制服务、转嫁费用、过度诊疗。

  公示载体方面,综合考虑不同的就医场景以及软硬件设施,提出“收费区域全品类公示”+“科室病区常用项目公示”的双重公示方式;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优先采用自助终端;要求有线上平台的医疗机构进行线上公示。同时考虑基层医疗机构价格公示普遍不规范的情况,设计提供参考模板,进行规范指引。

  公示内容方面,最大亮点是增加了基本价格信息的要求(如下图),方便就医群众根据自身需要更准确地做出选择。此外,把医疗服务中的“医保属性”替换为“自付比例”,对中药饮片增加公示产地等有关情况的要求,进一步扩充信息量,保障知情权;医用耗材方面,则是根据新医保编码具有唯一识别性的特征,减轻医疗机构的管理负担。

  在信息告知方面,明确要求在电子结算前显示费用清单,还增加了关于医疗手术术前告知和病案记录的内容(如下图),以便于在发生纠纷时尽快还原事实,维护医患合法权益。

  价格调整规则也根据上级文件做出修改。

  为促进新规的施行,市场监管部门还精心组织专题培训。(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