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出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1-24  文章来源:宁德市人社局 点击:283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发展,宁德市制定出台《宁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宁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科学管理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运行,推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助力新经济战略,打造人才培养新高地,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3〕53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的通知》(闽人社办〔202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宁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经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遴选,以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专业深化、拓展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基本内容开展教育培训的机构,是全市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市级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围绕当下国内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积极与相关领域的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及时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进技术经验、高端科技理念,建立“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形成科学、系统、高效的培养培训“链条”,打造特色专业品牌,一站式创新平台。
  
  第四条 我市按照“优化布局、突出重点、全面提升、资源共享、注重成效”的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需要,对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期分批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人社局是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综合管理指导部门,负责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监督指导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运行管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是所推荐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应在政策扶持、项目支持、师资队伍建设、资源整合、培训宣传等多方面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帮助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形成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第七条 设立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其它施训机构是基地的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基地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制定本基地运行管理办法,承担本基地建设、运行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平台,不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在市人社局指导和管理单位领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 基地设立
  
  第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从本地区、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遴选。设立基地的单位应具有丰富的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并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培训资质的法人。
  
  (二)有不少于3名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具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相对稳定、密切联系科研生产一线的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专(兼)职师资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得传播违反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应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认度。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申报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运行保障管理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学员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
  
  (四)能为基地基本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保障。具备同时承担100人以上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地、教学设备、专业图书资料及相应的硬件设施;专业性强的领域或继续教育科目,有能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训的场所或实训合作单位。
  
  (五)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所承担的重大任务、重点项目、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每年培训不少于500名专业技术人才,并逐年提高培训能力。
  
  (六)遵纪守法,遵守继续教育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收费规定,享有良好的服务声誉,没有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基地的申办程序
  
  (一)分期分批建设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申报遵循自愿原则。
  
  (二)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专业协会(学会)、大中型企业培训机构或行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中遴选,优先从长期承办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项目的施教机构中遴选。
  
  (三)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宁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人社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由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人社局。
  
  (四)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核实。
  
  (五)市人社局公布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四章 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继续教育法规和政策,围绕本市经济发展战略及特点,紧跟国际先进科技、前沿领域、文化发展等,承担相应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工作及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第十二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加强软硬件双向建设,不断提升师资队伍水平、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强化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提高培训水平与实效。鼓励基地在有基础的前提下,积极推广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移动教育等新的教学模式,积极开发在线学习平台,不断提高在线培训和开展现代化网络教育的能力。
  
  第十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要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系统、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在新经济战略格局下突出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的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职业能力标准,不断增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及自主研发能力。
  
  第十四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提供继续教育服务的主要形式包括: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项目;举办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理论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培训项目与培训课程;举办继续教育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五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继续教育公共服务项目的义务,实施公益性继续教育时向各地、各类经济组织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平等开放,并向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倾斜。鼓励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训任务的基础上,为各类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岗位进修、职业资格等各类培训服务。
  
  第十六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政府指定项目提供继续教育培训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开展社会化培训时可按照规定收取培训费用,坚持收支平衡、厉行节约的原则,收取的相关费用优先用于保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各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生产等方面工作专家参与各基地的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参加培训课程开发、更新和授课等。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专家,相关工作业绩可作为其本人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有关人才项目选拔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地参加培训情况,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审和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实行计划备案制度。基地应根据年度任务计划,在“福建省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申报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做好培训情况建档登记和效果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基地实行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基地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基地经费使用情况、设施配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继续教育任务完成情况,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单位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并制定具体办法。市人社局会同基地的管理单位,在检查考核基础上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撤销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的重要依据。对不按本办法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或考核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基地,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然达不到要求的,移除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被移出市级继续教育基地名单的单位,不得再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级继续教育基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报市人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