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4月17日电 (杨文英 吴进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但是,一些不法商贩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设隐蔽“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导致一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向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给广大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威胁。
2022年3月至2023年4月间,缪某、张某在福安市某地私设生猪屠宰场,共同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为屠户私宰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提供工具、场所等便利服务。屠户在该场屠宰生猪,屠宰场收取每头生猪50元至70元不等的进场费用。
期间,缪某、张某共收取进场费105330元,部分款项用于屠宰场开支,缪某获利38000元、张某获利19000元。
2023年4月,缪某被公安局抓获。2023年5月,张某主动向公安局投案。案发后,缪某退出违法所得38000元、张某退出违法所得19000元。
福安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缪某、张某犯非法经营罪成立。综合缪某、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危害后果,分别判处缪某、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及退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