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碳汇” 寿宁法院敲响寿宁认购碳汇“第一槌”
发布时间:2024-06-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2329
  宁德新闻网6月6日电 (曾良娟)近日,寿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案件以购买碳汇方式进行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敲响了寿宁认购碳汇“第一槌”。
 
  2022年6月至2023年3月间,柳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未经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手续,在县域一民房内擅自开设炼铝厂,焚烧含铝原料炼铝。2023年2月至3月间,该炼铝厂正式投产,熔炼铝锭过程中产生大量黑烟直接排入大气,产生的固体灰渣直接堆放在厂房内,严重污染环境。经鉴定,该非法炼铝厂厂区及其周边堆放的灰渣等固体废弃物为危险废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贯彻恢复性生态司法新理念,释法说理引导曾某某、李某某自愿认购碳汇各10吨,用于履行本案生态环境修复义务之替代性修复措施,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寿宁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但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具有自愿认购碳汇、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柳某某从轻处罚,对曾某某、李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次引导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的办案模式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在追究行为人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的同时,将行为人自愿认购碳汇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促使责任主体以认购碳汇的方式,修复受损生态,开启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方式。
 
  补偿有价,生态无价。下一步,寿宁县人民法院将更好发挥环境司法审判职能,完善“司法+碳汇”工作机制,以能动司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引导生态环境“破坏者”成为“修复者”,擦亮寿宁生态司法“绿色”底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