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荣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狩猎案
发布时间:2024-06-06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4382
  宁德新闻网6月6日电 (江盈)近日,柘荣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高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
 
  2020年12月26日,高某某在柘荣县东源乡龟洋村山头上使用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捕兽夹捕获一只豹猫。同年12月,高某某以4850元的价格将捕获的豹猫卖给雷某某(另案处理)。
 
  2021年12月22日,经柘荣县公安局电话通知,高某某主动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经鉴定,高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为豹猫。2024年5月,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850元,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850元。
 
  豹猫:猫科豹猫属动物;主要栖息于山地林区、郊野灌丛和林缘村寨附近,窝穴多在树洞、土洞、石块下或石缝中。2021年2月,豹猫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12月26日,即高某某实行捕抓行为时,豹猫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以及福建省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判决结果: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进行狩猎,捕获豹猫(当时,豹猫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将之出售,违法获利48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主动到柘荣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850元,予以从轻处罚。
 
  为了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柘荣法院判决如下:高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高某某的违法所得4850元(已退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捕兽大铁夹2个由扣押机关柘荣县公安局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置。(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