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15日电 (张高雅)男子跨省购买依托咪酯原材料,制作大量电子烟烟弹并贩卖。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贩卖、运输毒品案,判处何某明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2023年10月初,王某强(已判决)从他人处以每个170元的价格购得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烟弹用于自行吸食及贩卖牟利。后王某强事先与买家商定交易时间、地点,于2023年10月左右联系何某明与其一同将100个电子烟烟弹以每个230元的价格贩卖给一名浙江籍男子,收取现金23000元。何某明在交易结束后收取王某强给予的“好处费”3000元。
2023年10月、11月,何某明先后两次分别雇佣他人帮助驾驶车辆前往广东省与卖家约定的交易地点,用现金分别向卖家以每克200元和每克220元的价格购买依托咪酯原材料36克、60克。随后,何某明等人驾车携带依托咪酯原材料返回福鼎市,并将原材料藏匿于其家中。期间,何某明先后将购得的部分依托咪酯原材料用于加工制作电子烟烟弹80余个。
2023年10月至同年11月间,何某明先后四次将其加工制作的电子烟烟弹以每个3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王某,得款共计8650元。从其住处查获内有烟油的透明塑料烟弹41个、白色粉末状物体4袋净重22.91克、白色晶状物体1袋净重42.46克及相关作案工具。经鉴定,查获的内有烟油的透明塑料烟弹、白色粉末状物体、白色晶状物体中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明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运输、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数量较大,并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