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9日电 (林琛)电动自行车上牌后按车主要求违规改装,发生交通事故车行同样要承担责任。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车行承担10%赔偿责任。
2021年12月,蔡某妻子杨某从福鼎某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委托车行登记上牌,该车行在取得车牌后,按杨某要求将车内原装锂电池更换为铅酸电池,并更换加长车座。2022年3月,杨某骑行涉案电动车摔倒,遂联系该车行到现场检修,但没有发现问题。
2022年9月,蔡某骑行该辆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杨某及两个孩子骑行时,突然倾倒发生摔伤事故,造成蔡某和两个孩子受伤。后经治疗与鉴定,蔡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蔡某认为该车行销售的产品质量有缺陷、不符合标准,造成蔡某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行认为蔡某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蔡某本人,且该车本身是符合国家标准进行出售,是按蔡某妻子杨某的要求进行改装后才不符合标准,车行不用赔偿蔡某的损失。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蔡某遂诉至福鼎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案中,车行作为案涉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在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并代办上牌后,应消费者的改装要求,明知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风险情况下,擅自改装电池、加长车座,致使案涉电动自行车超重、超速并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是造成蔡某摔伤的原因之一,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蔡某作为成年人,骑行电动自行车搭载多人,并加装风挡,导致严重超载,影响电动自行车稳定性,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据此,法院遂酌定车行承担10%的赔偿责任,蔡某自行承担90%的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