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13日电 (缪素秋)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何某某伙同叶某(已判刑)预谋以租赁车辆抵押借款方式骗取资金,后指使陈某某到车行租车。陈某某因无驾驶证,便通过林某某帮助向霞浦县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赖某某租赁一辆小轿车并交给同案人叶某。
何某某与同案人叶某于次日在福安伪造了赖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之后叶某冒充车主赖某某以该车为质押向杨某某借款24600元,得款后与何某某用于赌博活动并输光。案发后,何某某及同案人叶某共同赔偿杨某某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达24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何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