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13日电 (缪素秋)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佃经济损失人民币24924.79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上午,翁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乡镇某村山上修建墓地,翁某佃认为该墓地占用其土地而与翁某某等人发生争吵,翁某某持扁担殴打翁某佃,双方被人劝开后离开。
之后,翁某某与翁某俊在该村桥头碰到翁某佃,双方又发生争吵,翁某某又殴打翁某佃,致翁某佃右侧第9肋骨骨折、左侧第11、12肋骨骨折等伤。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翁某佃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翁某某因琐事持械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翁某某犯罪对象为老年人,酌予从重处罚。翁某某犯罪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翁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佃遭受的经济损失34924.79元,扣除之前支付的10000元外,尚余24924.79元,应予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项目以本院核实的为准。翁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翁某佃部分经济损失,酌予从轻处罚。委托代理人提出的代理意见,部分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