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9月6日电 (张高雅)见同事衣柜未锁,女子“伸手被抓”。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郑某和被害人系同事关系。2024年4月,郑某在公司更衣室更衣时,趁被害人衣柜未锁之机,将被害人放置在衣柜内的黄金项链、手镯和600元盗走。经认定,被盗黄金首饰价值21164元。2024年5月,郑某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赃款赃物、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