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法院审理首例涉精准扶贫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10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000
  宁德新闻网8月10日电 (叶兴娇 黄晓萍)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社会参与、协同作战扶贫攻坚热潮,通过“五个一批”,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打通脱贫“最后一公里”。
 
  寿宁某乡一名村委委员郭某为享受异地扶贫政策,跻身精准扶贫户,经精准扶贫审计,郭某不符合建档立卡对象条件,被某乡政府要求返还补助款,多次追款未果,该乡政府将其诉至法院。
 
  2015年3月,在某村担任村委委员的郭某向村委申请列为贫困户,2016年2月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公示,郭某户被确定为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3月郭某户被列为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对象。11月,郭某申请造福工程补助款。2017年3月,郭某领到寿宁县扶贫办代发的造福工程补助款27000元。
 
  2017年9月,经县委巡察,对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识别,发现郭某是村两委委员,根据《寿宁县精准识别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识别标准:村两委成员不能作为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和低保对象,郭某户不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对象,不能享受造福工程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为此,该乡政府要求郭某内将国家补助款27000元退还,但郭某拒不退款。于是,乡政府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郭某依法返还上述款项。
 
  寿宁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不符合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的条件,他基于建档立卡国定贫困户而取得的造福工程补助款没有法律依据,且使国家扶贫资金遭受损失,郭某取得的补助款,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