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8月13日电 (缪素秋)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
2017年4月24日4时许,廖某某与朋友阮某某等人在霞浦县某酒吧喝酒,因阮某某喝醉酒,廖某某扶阮某某到该酒吧卫生间,刘某得知后也到卫生间,因见二人动作亲密,便上前动手殴打廖某某,致廖某某双侧鼻骨骨折。
刘某被劝开后又与廖某某扭打,在旁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亦上前对廖某某拳打脚踢。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廖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7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漳浦县绥安镇某网吧内抓获刘某。案发后,刘某和张某某已共同赔偿廖某某医疗费50000元,并取得廖某某谅解。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因琐事结伙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刘某在案发后已与同案人共同赔偿廖某某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廖某某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刘某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