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法院公开宣判:三男子骗取出口退税772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5-05-28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18113
  宁德新闻网5月28日电 (李政)5月23日,福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因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9月至2023年4月间,肖某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作为采购方,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其本人及冯某某、邓某某、黄某、雷某某经营的茶叶公司为供货方,向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陈某、沈某某等人管理经营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按照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4.5%向茶企支付开票费用,按票面价税合计金额的0.8%向进出口贸易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嗣后,肖某某等人利用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材料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7725万余元。其中,冯某某、邓某某为牟利,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茶叶公司向其参与管理的进出口贸易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4401万余元,又参与经营管理上述贸易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6004万余元。
 
  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伙同他人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肖某某、冯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肖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六千万元;对冯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二百万元;对邓某某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对三名被告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