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6月8日电 (寿宁法院)近日,寿宁法院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寿宁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规定寿宁县全境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使用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2021年6月间,吴某通过拼多多平台购买猎套4副、报警器30个。2021年6月至2023年间,吴某将猎套及报警器布设在寿宁县大安乡炭山村“金鸡坪”稻田周边,并将报警器信号绑定到手机微信“蓝警云报”公众号上进行狩猎,并多次捕获野生动物小麂和野猪,其将捕获物宰杀后自行食用或与他人共食,余下的小麂前后肢、头颅等肉块存放在家中冰箱。
2024年4月17日,寿宁县公安局在吴某住所处查扣猎具、赃物若干。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检材至少来源于11只小麂,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3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小麂多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多具有的相应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吴某实施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应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3000元并在寿宁县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