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7月21日电 (王兴梅 陈明军)“偷码换钱”等于盗窃,店员利用店铺管理漏洞,每日秘密窃取百十元,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行事隐蔽,能瞒天过海,殊不知已一步步踏入罪恶的深渊。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判决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23年7月至2024年11月间,钟某某在某店铺担任前台销售及收银员期间,趁其他店员不在店或未注意之机,使用自己个人微信、支付宝收款码收款,多次从中截取不特定顾客购买商品支付给店铺的消费款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案发后,钟某某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款项归还店铺,取得谅解。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钟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