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0月28日电 (郑殷宁)为“抢生意”盗窃车辆,男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近日,福鼎法院审结该起盗窃案,判处张某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25年3月,张某兴因认为被害人使用电动三轮车运输木材影响其运输生意,遂将被害人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并将该车辆藏匿于半山腰。经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1359元。次日,张某兴在家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张某兴的带领下至藏匿地点查扣被盗车辆并发还给被害人。案发后,张某兴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1480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