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5-11-13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18857
  宁德新闻网11月13日电 (李玉琼)日前,霞浦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蔡某住应偿还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蔡某住邀请李某投资10万元,并承诺不会让李某亏本,若2024年底未能结清款项,则蔡某住于2024年底将向李某偿还本金。2024年4月1日,李某向蔡某住转账支付10万元。2024年底,蔡某住未向李某返还本金。
 
  霞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上述约定来看,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实际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诉讼中,李某亦认可双方之间虽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故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蔡某住向李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蔡某住承诺该款于2024年底还清,但逾期未还。现李某诉请蔡某住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在判断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时,需结合二者的核心特征以及双方之间的约定、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合伙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体财产。借贷关系的核心特征是收益固定、不参与经营、到期还款。即使协议名为合伙,但双方约定一方只获取固定收益、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则应按借贷处理。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区分合伙与借贷的不同,清晰界定自身的权利义务,并结合真实意思表示,注重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在此类纠纷中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