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约定是否等同书面劳动合同?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发布时间:2025-12-22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03199
  宁德新闻网12月22日电 (古田法院)近日,古田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常见争议作出明确认定,进一步明晰电子沟通记录在劳动关系认定中的法律边界,既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管理。
 
  2025年2月16日,劳动者包某某入职某托管有限公司。
 
  双方入职前通过微信就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及薪资标准进行了约定。2025年5月13日,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且未足额支付工资。包某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主张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其请求后,用人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古田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双方微信记录虽涉及部分工作安排与报酬约定,却未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工作地点、劳动保护等核心内容,亦未完整载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信息,因此不足以认定为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同时,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其向包某某支付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在信息化办公日益普遍的背景下,电子沟通记录的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内容进行判断。若其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期限、岗位、薪资、社保等),内容清晰完整,可视为书面形式;若内容缺失关键条款,则不能替代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内容完备的书面劳动合同,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劳动者亦应增强法律意识,注意在入职时签订正式合同,并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安排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