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26日电 (钟金菊)12月24日上午,福安市人民法院采用“三名法官+四名陪审员”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起,陈某全在未取得药品零售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上家低价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等药品,之后加价进行销售。期间,陈某全获利约3万元,韩某芳、陆某婵协助打包、发货,韩某芳获利2万元,陆某婵未获利。陈某月2021年至2022年间向陈某全购买上述A型肉毒毒素药品,再加价进行销售,获利约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全、韩某芳、陈某月、陆某婵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因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附带民事公益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序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重点突出,井然有序,依法保障了四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风险警示召回公告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违规购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的A型肉毒素,不仅让消费者“变美”之路暗藏健康风险,更侵害了不特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福安法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刑事审判与公益诉讼审判衔接发力,严厉打击侵害公众医美领域用药安全的违法犯罪,以司法裁判筑牢药品安全法治防线。(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