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谢长权)因300元运费协商未果,便擅自藏匿、变卖货主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周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案件回溯至2022年3月,货主赵某某通过某货运平台与周某达成协议,以2000元的价格委托其运输镀锌盘扣、顶托、槽钢架等货物。次日,周某驾车运输货物途经高速检查站时,以货物超吨、需绕道行驶为由,提出额外加价300元运费的要求,遭到赵某某拒绝后双方产生激烈争执。赵某某向平台投诉后,心存不满的周某竟擅自将车辆驶离约定目的地,将整批货物藏匿至广州市花都区一处停车场,以此要挟货主。
协商无果后,赵某某于同年5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运输合同,周某需返还全部货物,并支付货物藏匿期间产生的停车场租金。然而,周某在收到判决书后,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蕉城法院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周某,向其释明法律后果,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周某仍置若罔闻,甚至故意规避执行。
2023年3月中旬,周某在明知法院已作出明确判决的情况下,竟将藏匿的货物擅自变卖,获得赃款1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家庭开支,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蕉城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将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蕉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藏匿、变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宁德中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