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碰撞致伤谁担责?蕉城法院明确裁判导向
发布时间:2025-12-31  文章来源:宁德新闻网 点击:114963
  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蕉城法院)课间嬉戏本是校园常态,但若因追逐打闹引发意外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校园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明确裁判观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因自身过错致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已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审理为校园安全责任划分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也为家校共建安全校园敲响警钟。
 
  案情回顾:课间奔跑酿碰撞 小学生骨折引纠纷
 
  2022年9月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某小学操场内,小学生圆圆正正常行走,同班同学小凌突然朝着她的方向快速奔跑,另一名同学轩轩紧随其后。随后,小凌率先撞上圆圆,两人当场摔倒;轩轩因避让不及,也撞向了倒地的圆圆。
 
  事故发生后,圆圆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先后接受了骨折内固定手术及内固定装置取出手术,产生了相应医疗费用。圆圆家长多次与小凌、轩轩的监护人协商赔偿事宜,并请求学校协助调解,但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孩子合法权益,圆圆家长将小凌、轩轩及其监护人,以及就读学校一并诉至蕉城法院,要求各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学生过错致损害 监护人担责学校无责
 
  蕉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侵权责任的划分,关键在于明确学生与学校各自的过错程度。
 
  关于两名学生的责任:被告小凌、轩轩在课间休息时,在学生活动密集的操场区域随意快速奔跑,违反了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二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此类行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却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原告圆圆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凌、轩轩的监护人对圆圆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关于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学校向法院提交了教师值日安排表、学校安全管理简报等证据,证实其在日常教学中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建立了完善的值班制度。结合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事故发生前操场内学生活动秩序良好,有安保人员现场巡逻;事故发生后,学校也第一时间将圆圆送医救治,已充分履行了教育、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依法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凌、轩轩的监护人分别对圆圆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驳回圆圆家长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