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蕉城法院)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吴某梅起诉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蕉城支行,主张自身权益受损并索赔超2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吴某梅对该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及蕉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对其针对银行总行的起诉则另行裁定驳回。该案的审结,进一步厘清了正当诉讼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法律边界,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源自一份涉案《最高额保证合同》。吴某梅在诉状中称,自己从未签署过该合同,合同上的签名系他人冒签。正是这份“冒签合同”,导致她在(2014)宁民初字第907号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续还被列为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不仅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还承受了精神层面的损害。据此,吴某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共计204.388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此前涉案保证合同纠纷已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过程中,因该银行蕉城支行未能提供合同原件用于笔迹鉴定,无法认定合同上吴某梅的签名真实有效,最终宁德中院判决吴某梅不承担担保责任。吴某梅遂以此为依据,认为银行在涉案贷款发放及此前的诉讼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已构成侵权,进而提起本次诉讼。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方面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审理后认为,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正当权利,不能仅因诉讼结果未支持己方诉求,就推定对方存在恶意诉讼。具体到本案,吴某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蕉城支行存在伪造签名,或是在明知合同非其本人签署的情况下恶意提起诉讼的情形。
同时,法院认定,银行在涉案贷款逾期后提起诉讼,属于维护自身合法债权的正当举措,该行为不具备违法性,银行主观上亦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吴某梅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与银行的放贷行为及此前的诉讼行为之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蕉城法院依法作出裁判,认定该银行蕉城支行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吴某梅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故判决驳回其对银行福建省分行、宁德分行及蕉城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