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新闻网12月31日电 (蕉城法院)近日,蕉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五方被告的展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宁德某家居公司诉请五被告退还租金、市场推广费、管理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的审结,进一步明晰了商事合同中关键条款的约定效力,为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规范商业租赁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件查明,自2019年起,原告宁德某家居公司便与被告宁德某置业有限公司等五方主体,先后签订多份《某家居商场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承租该商场内多个展位用于经营。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展位公摊系数1.98,远高于实际测算的1.1188,这一“虚高”系数导致其多支付了各项费用共计约200余万元,因此要求五被告连带退还相关款项。
蕉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对合同条款的认可与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案涉多份租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公摊系数1.98已在合同中明确载明,原告作为专业的家居经营企业,在多次签约及长期履约过程中,均未就该公摊系数提出任何异议,应视为其已认可该条款内容,理应受合同约定约束。
针对原告提出的“系数虚高”主张,法院采纳了被告方提出的整体公摊系数计算方式。经核查确认,案涉家居商场的整体公摊系数约为2.35,该数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1.98系数,这意味着合同约定的公摊标准实际低于商场整体公摊水平,原告所称“系数虚高”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未履行市场推广义务的主张,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财旺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商场整体宣传推广职责,相关推广行为覆盖了包括原告展位在内的整个商场区域,原告的该项主张亦未获得法院支持。
综上,蕉城法院认定,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无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完)